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本案中,涉案专利为名称为XX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某。无效宣告请求人A(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上述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作出审查决定,在维持部分权利要求有效的基础上驳回了A公司的请求,维持了专利权。A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生效的另案审查决定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争议焦点在于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及其从属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一审法院采纳了原告A公司的主张,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在现有技术(主要是证据1结合证据5以及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不具备创造性,遂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决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决定。一审宣判后,专利权人王某不服,委托以?赵祖武律师?(作为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一)为首的团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结果?
在二审(终审)程序中,赵祖武律师及其团队(另一位代理人为叶聪律师)代表上诉人王某出庭。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全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上诉理由,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要解决的“使安全锁处于常开状态,以便在无需防范儿童时方便使用”这一技术问题本身,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1)或可能结合的现有技术(如证据5)时能够显而易见地发现和提出的。该“问题的提出”本身就具备了创造性。此外,法院认定现有技术与本专利实现“常开”功能所采用的具体技术手段(如“限位凸块卡设在锁钩内侧的限位凹槽内”)存在实质差异,且证据之间缺乏结合的启示。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即判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此前作出的、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部分有效的审查决定,使专利权人的核心权利得以维护。?
?律师总结?及建议
在本案(侵害专利权行政诉讼)中,赵祖武律师作为专利权人的代理律师,以其精深的专业洞察力和高超的诉讼策略,主导并实现了二审法院驳回无效宣告请求、维持专利有效的有利逆转。其核心贡献在于,不仅精准辩护了涉案专利的具体技术方案,更在法律层面成功挑战并塑造了专利创造性判断的重要标准。律师深刻论证了“问题的提出”本身就是创造性贡献的可能来源,使得法院最终认识到,现有技术未给出解决“使磁力儿童安全锁在特定场景下处于常开状态”这一新问题的动机与启示,并强调了“凸轮小平面抵接”与“凸块凹槽卡设”两种自锁结构在工作原理上的本质差异,有力反驳了技术特征的简单等同化,从而彻底扭转了一审认为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不利裁决。此案展现了律师在复杂技术事实与深邃法律理论交叉地带的卓越驾驭能力,其代理工作不仅维护了客户的专利权,也对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创造性判断原则产生了积极影响。
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